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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廖珮君 - 一般公告 | 2024-05-28 | 點閱數: 365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13 日部法一字第 113570370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公務員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應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4 項及第 5 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除經該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外,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則須報經權責機關(構)備查,至如有符合前開本部 112 年 7 月 7 日令所定情事,亦得免經備查;復依服務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上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仍不得為之。又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職務,屬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

  • 1130517臺南市政府書函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pdf
    1) 1130517臺南市政府書函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pdf
  • 1130513銓敘部函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pdf
    2) 1130513銓敘部函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pdf
  • 1130513銓敘部令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pdf
    3) 1130513銓敘部令有關公務員現兼任未經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者,請於文到後3個月內確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pdf
  • 1120707銓敘部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pdf
    4) 1120707銓敘部令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同意」、「備查」之適用情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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