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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 3 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二)第 11 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三)第 12 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 15 年,記一大過者 7 年,記過或申誡者 5 年。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11 條及第 12 條業經總統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上開修正條文業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4月8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1109號函辦理。
二、查113年3月8日施行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條第3款規定:「三、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4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5502號函辦理。
二、該部因應性平法第37條第1項但書規定,擬訂申復審議及審議結果處置流程,提供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參考運用。惟原訂交回學校依法處理(重啟調查、重為決定)段恐未能符應性平法第37條第3項後段所定限學校於40日內完成調查之規定。
三、是以,該部修正經主管機關申復審議有理由者,逕交回學校依法處理;倘學校之處理結果,有違法或不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處理建議,逕行改核學校之處理結果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另針對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教職員工/生)提出申復之時點有落差時(...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據本府道安會報決議事項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規定辦理。
二、請各校配合加強宣導113年11月30日起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投保強制險及掛牌,且年滿14歲才能騎乘,「戴安全帽」、「不得載人或超速25km/hr」、「禁止飲酒後騎乘」、「不得擅自改裝」等。
三、另本府警察局已規劃本(113)年度微電車3階段宣導及執法工作:
(一)第1階段:擴大宣導期11月20日-11月29日。
(二)第2階段:加強執法期11月30日-12月9日。
(三)第3階段,常態執法及宣導12月10日後。
四、另為維學生騎乘安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亦研發旨揭微...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平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略以),當事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名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同法第39條第1項復規定,當事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但法律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1、學校校長、教師:依教師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74年5月3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3、學校學...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113年1月25日南市人考字第1130183444號書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略以,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三、原 109 年6月10日訂定之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併予停止適用。
四、本校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詳如附件,申訴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6)2996735轉850
(二)傳真:(06)29967... 觀看完整文章
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二、據此,學務(或教導)處知悉校園性別事件後,應立即進行通報並將事件提交所涉性平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或另設調查機制後未進行校安及社政通報,違反者分別依性平法第4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及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請各校務必落實上開通報規定,並持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厚植並建立友善的校園環境。
一、為維護同仁健康權,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
二、本府針對服勤辦法工時規範:
(一)如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本府備查。
(二)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觀看完整文章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4 月 1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0671 號函及 113 年 5 月 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0893 號函辦理。
二、查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9 號判決,將 103 年 1 月 8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 14 條第 2 項「解聘與議決 1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案件(類同現行教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定性為不同行為主體所為之行政行為,其法律性質及救濟途徑如下:
(一)關於學校對於教師解聘部分:公立學校對其所屬教師所為解聘,係基於聘任契約所為意思表示。教師認為學校之解聘不合法,係對聘任契約法律關係存否之...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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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平國小
2026-08-24
午餐
資訊
本校一律使用國產豬、牛肉食材本校營養午餐有供應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及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穀物、大豆、魚類、使用亞硫酸鹽類等11種及其製品,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
當天不供餐,或尚無該日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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